我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
1、期限:2009-3-19至2011-3-17
2、协议期满,经双方协商后,可以续签
3、劳务派遣工因劳动合同终止、解除所产生的经济补偿金、因权益受到损害所产生的赔偿金等按照因果关系推理由主导或者责任方承担费用。另一方可承担连带责任。
我单位3月22日向劳务派遣单位发出告知书:即劳务派遣协议期满,我单位不再续签。
劳务派遣单位接着向我行发来一份函:因我单位未提前三十日通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6条、第47条,要求我单位额外支付(因未提前三十日通知)一个月工资。并要求根据合同约定即“劳务派遣工因劳动合同终止、解除所产生的经济补偿金、因权益受到损害所产生的赔偿金等按照因果关系推理由主导或者责任方承担费用。另一方可承担连带责任。”支付经济补偿金
请问:1、我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有义务履行提前三十日通知的义务吗?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提前通知义务是劳务派遣单位的,跟我单位(用工单位)有什么关系?
2、根据合同约定即“劳务派遣工因劳动合同终止、解除所产生的经济补偿金、因权益受到损害所产生的赔偿金等按照因果关系推理由主导或者责任方承担费用。另一方可承担连带责任。”我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只有在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金时,我单位才有可能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务派遣单位有权利直接要求我行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请律师帮忙分析,怎么做是对我单位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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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协议没有约定到期终止协议的特别规定的,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按即时终止,派遣公司要求的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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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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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约定吧。协商不成再准备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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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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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劳动者的责任由你们双方共同承担,至于你们之间按你们之间签订的合作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建议来电咨询,避免材料不全造成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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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给你的建议就是以静制动。综合你说的情况,劳务派遣公司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也是在胡乱曲解《劳动合同法》的有关条文,你公司大可不必惊慌。当然必要的准备工作还是要做的,比如细细研究《劳务派遣协议》并保存相关证据,比如你公司给劳务派遣公司发出的告知书的邮寄证明等。
希望我的专业知识能提供帮助,请参考采纳,谢谢!
进一步问题,可电话预约,来所咨询,祝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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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