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婚生女,我和孩子与06年6月被丈夫打出家门,在这期间,前夫至今一直没给予孩子抚养费.07年8月我与前夫离婚,但在06年-07年期间无因经济问题无法抚养孩子,与朋友借款,因借款时间过长,朋友将我与前夫同共告上法院,经沙区法院判决,此借款由我和前夫共同偿还,但前夫不满此判决,上诉至中级法院,理由:
1.借款是我与前夫分居期间
2.借款人明知我与上诉人分居,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由我个人承担.
3.离婚案里上诉人已判决给予06-07年的抚养费,因此我不应得到双倍抚育费(但至今判决06-07的抚养费一分没给)
我借款的理由:
1.因我与孩子无住处,孩子的看护,医疗费,吃饭等费用.
对方现在就以给判了抚养费,不能再给为理由,拒绝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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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用于家庭生活,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于对案件情况了解不多,无法给予更多建议,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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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