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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我是宋**,2004年4月7日在中国银河证券北京月坛营业部认购了鹏华中国50基金。今年8月,发现自己认购时选定的基金分红方式由红利再投变成了现金分红。经过分别和鹏华基金公司、银河证券月坛营业部王**经理反复沟通,基本弄清楚了问题的原因,即: 银河证券公司当年发送出的电子信息,其中关于我对分红方式选择的部分没有被中登公司接收到。于是,**基金公司从中登公司得到的我对基金分红方式选择的信息是:没有选择,即:默认。按照国家有关政策,默认就等于现金分红。 现在尽管王**经理给我打印出了2004年4月7日**公司发送出的电子数据,在分红方式一栏,确实有“红利再投资”的内容,但是 我以为,**公司的责任有二: 1**公司接受我的委托,代理我认购**50基金,公司的营业员也清楚我对分红方式的要求,在认购单上帮我填写了“红利转投资”的内容,虽然能及时把我的要求传递出去。但是,**公司却没有使我要求的分红方式传达到应该接收到的一方。对最终导致我明确选定的“红利再投资”分红方式被接受成“默认分红方式”。**公司负有责任。 2、在2004年4月到2006年3月,近两年的时间里,**证券公司既没有告诉我,我在认购基金时选定的分红方式不能传送到基金公司,也没有帮助我及时把被基金公司误解的“默认”的分红方式改变回来。对2006年后,使我不能按照“红利再投资”方式增加基金份额,**公司负有责任。 在经过多次沟通交涉后,当我把自己的意见和要求向月坛营业部提出后,得到王**经理“如果您坚持认为我们公司有责任,请您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吧。”的回复 从今年10月起,当我越过王**,把自己的疑问向***司提出时,几次去信,却是杳**证券公司可以指出。如果属实,仅凭王金柱经理一句:“您的分红请求,我们给基金司发了,这个东西您看到了”是不可以免责的。如果不能保证自己发出的信息被自己的合作伙伴接受,怎么有资格代理客户的投资? 我希望**公司正视自己工作中的疏漏,在改进的同时,能够承担自己的责任,对我的要求给予认真负责的回复。但是从他们迟迟不理的傲慢态度我也感到了解决问题的困难。 现在我长期住在广西养病,回北京比较不便。、

刑事案件
2007-11-06 17:34:36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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