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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于3月18号和一家中介房产公司签了一份租房合同,在我们刚入主满2个月时就是2008年5月18,我们按合同要求提前一个月交下一季度的房费,5月22号交房租时,由于我们拖欠了4天 我们又交出了1920元的滞纳金,要不就赶我们走人,滞纳金还没有给我们开取收据。在5月27号的时候,又说我们拖欠水费,我们刚住进去,这个小区是两个月查一次水费我们也没有看到收水费的单子。但是他们又强制我们30号搬走,如不搬走将采取应手段。但是我们这时已经交了4个月的房费共计12800元。强调一下,我们签署的是代理合同,是房东把房子租给他,他们又转租给我们的。我在网上看到了房屋管理决出台的一项新政策,<北京市房屋租赁代理资金监管暂行办法〉,不知道对我们有没有帮助。 他们直接收取我们的费用。请诸位律师给个指点。

房产纠纷
2008-05-31 13:33:12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合同条款的第五条:承租房屋内水费、电费、燃气费、电话费、卫生费、治安费、有线电视费、,自乙方入住之日至租约期满迁出之日都有乙方承担。如有拖欠应尽快交清,拖欠一个月甲方有权采取强制性措施直至收回住房。

    情况:3月18日签署的租房合同,3月27 查的水表,由于没有人告知我们查水表,我们就没有在家,所以水表没有查成,中介以拖欠水费超过一个月为理由,让我们搬走并交纳违约金,5月27日才收到中介以5月15日署名的搬家通知。30号不搬出去强行收房。

    疑问:
    1中介是否有权利规定我们与自来水公司之间的协议(水费单子)。
    2什么叫拖欠?多少日不交水费才能在法律上说是拖欠?
    3如果和中介公司的条款合法,那他是否有告知的义务,何时,何地,如何交水费。
    4如果自来水公司没有通过有效途径把水费单子交到我们住户手里,我们是否应该没有拖欠的责任。
    5如果没有告知我们几号查水费,是否应该不应认定是我们的责任


    谢谢两位律师的关注!
  • 应当以合同约定内容为依据确定责任.
  • 转租未经房东许可,房东可以解除合同。
  • 我觉得你还是主动交上水费比较合适,否则事情小,很麻烦,花精力做不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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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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