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年44岁,是2001年招聘到一中外合资企业工作,其间多次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书,一直不与理睬,至今未签。今年8月31日下午公司以上班睡觉为由公告和通知我解除劳动关系,不用来上班了。晚上去公司总经理那理论,认为这样解除劳动关系是错误的。次日公司又出了份《当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等罪名,给予辞退除名的决定》。既然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按照<<劳动法>>规定应给予我经济补偿金,公司总经理说没有补偿,要么你去劳动部门去告好了。于是9月4日我去劳动仲裁申诉,并交了400元预付款。9月10日突然又接到公司通知撤销公司前二项决定,要求回去上班。后去仲裁部门说明情况,仲裁答复说:你只有去上班。没办法14日只好去上班,(不然就又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到那时理所当然我还是拿不到经济补偿金)。可是9月14日到公司后,公司说经会议决定给你记大过处分、并从新安排你的工作岗位,(此岗位是我不能胜任的,公司原来没有,是为打击报复、逼迫辞职而临时设置的),按计件付工资,公司按现在决定的岗位和你定一份二个月的劳动合同,如不签或不愿意做即时来上班公司也不给工资。我立即表示不同意。认为公司单方强制变更事实劳动合同关系是错误的,因此工作我不能胜任,并愿和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可是公司不予理睬。如今我去公司天天报道上班,公司对我不闻不问,9、10月工资已停发,在这样下去我也是拖不下去了,看样只能被逼主动解除劳动关系了(因我一家还要吃饭啊)。这种情况下我又去咨询仲裁部门,问公司是否应该支付我原岗位工资。回答说这过不能确定,要么再申请仲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