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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6年3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女儿5岁由我抚养。离婚判决书中未明确离婚后对方对于孩子的探视时间,次数及地点。由于工作原因,我经常出差,包括周末。同时女儿也需在周末参加各种培训。所以有时无法配合对方的探视。为此对方一直心存不满。

医疗纠纷
2007-10-22 10:41:5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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