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6年2月20日与公司签定了五年的劳动合同,格式是劳动局统一的格式,但另我约定了任何一方违约都要支付三万元违约金,还有一条就是社会保险以现金的方式算到工资里。工作期间公司未支付任何培训费用,我由于自已兼职开店忙不过来,想在2008年2月离职。离职原因就是公司没支付任何加班费(包括国庆、五一加班)还有就是没有和合同里说的那样交医疗、失业等保险(这些条款合同里有,但公司从来没有支付)。总之就说是公司违约了。这样的话,我离职应该不需支付违约金吧?(我也没想过要公司支付违约金给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