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果园,以前雇用了个工人并签订合同,其中有这两条:一、94至96年,若双方各不能获纯利5000元以上的,本合同即自动解除。二、若今后国家征收土地,所得补偿金,除去所有以往投资后,双方平均分配。
但是,一、94至96年,甚至到98年,一直亏本(但当时生产情况没有记录,只有彼此心知肚明)。由于我们考虑彼此已经很熟,我们就没有解除原有合同,也没有重新签订新合同。工资及双方约定一直没变。二、2006年8月,在收果期间,他在未有知会我的情况下,擅自盗用了我11000多元。后来他说以今年的工资来补偿,我家人考虑彼此相熟,就算了。今年,他又盗用了60元。
现在,我想把果园出售。对方提出:如果我出售果园,“炒”他“鱿鱼”,就要对其进行经济补偿,否则就要告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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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必须确认对方盗取你钱款的证据,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一旦追究其刑事责任,那么就不存在对他的任何补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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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