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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用人单位没有帮我们缴纳社会保险,我们向市劳动仲裁委提起申诉,要求用人单位邦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报复打击我们,将我们的工作地点全部调离。因用人单位没有与我们协商,我们不同意就待岗在家,无生活费发放。我们再次到市劳动仲裁提起申诉,得到了支持,要求用人单位在没有解除劳动合同时或没有安排上班应当发放生活费,用人单位不服向秀峰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法院维持原劳动仲裁委的裁决。用人单位再次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中级法院按照程序进行了开庭,但中院在第二次开庭时只通知了本人一个人参加出庭,并且用人单位拿出了一份假的《劳动合同书》,在开庭中本人一口咬定这份合同书是假的,但审判长不理睬,最终以该合同书的内容第二条本人自愿接受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分配调换工作岗位来判决我们败诉。而且合同书的签名不是本人签的。用人单位为什么不在劳动仲裁委和一审秀峰区人民法院、中院第一次开庭时提交证据?这很明显是违反了举证原则。我们向中院提起再审和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均被驳回不受理。

刑事行政
2007-09-08 14: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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