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97年的时候我父亲在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把在我结婚后分给我的一块自留地私自送给了我的一个姐妹,还以
书面的形式在村里盖了印,做为证据,我父亲在送地书上写了送地的原因:1:没有吃过我家的一粒饭,在生病住院期间全部医药费有其他姐妹出钱支付,出院回家后,有姐妹照顾,并负责他的一日三餐,村干部在没有做过调查的情况下,在同意书上签了字,盖上了印,其实情况刚好相反,在我父亲住院期间都由我亲自送医院,并办理住院手续,因为我是白天上班,所以一般白天有我的姐妹照顾,每天晚上由我照顾,在白天不忙的情况下我一般也去,以上有住院交费发票为证,请问此书面送地的合同在没有经过公正的情况下,或者结合我们这样的情况是否有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