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95年进入某外企的前身上海办事处工作. 98年成立合资公司并签定劳动合同至今.并缴社会保险费.(问:我能否向公司提出补交95至98年的社会保险费?我在该公司的工龄是否是从98年开始算起?) 98年我与公司签定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2001年公司又与我签定了10年的劳动合同至2011年为止.由于公司人事变动,让我重签劳动合同.当时我就讲,我的劳动合同还在有效期内,不该再签新的劳动合同.但公司讲没关系,说现在的一年一签并不影响我过去签定的劳动合同,我明知道这是欺骗,但为了工作下去,所以我只能违心的签下了2004年起的劳动合同并至今.(问:如果发生劳动争议,2份劳动合同应该以哪份为准?) 如果是在该公司的工龄从95年算起,至尽已经满了10年.根据劳动法规定我应该可以和公司签定无固定期劳动合同.(问:两份合同我现在都在有效期内,如果发生争议,我能否变更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合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