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情况是这个样子.
A在出生不到1周岁的时候,死了父亲.留有二间老屋和地基(农村集体土地).C(A的母亲),在三年后和 D(A的养父,C的丈夫,B的父亲)结婚.
当时是80年代初,D和C结婚的时候,签了大致这样一份协议(签定时间是1981年):
一,房屋财产: 现有房屋二间及屋内财产等,今后所添置房屋财产,家具等均有以后所生子女同享受.也就同长同分.旁人不得异议.若有房屋变动迁移,要等A长大成人,懂道理(A18岁)有A决定.若不欢喜变动,要迁移者,原父遗产,房屋财产等全部归A,不得带走.
二,债务:原C所欠的债务,应由C和D共同承担.
三,抚养,由C和D抚养A成人.
以上情况均有房屋,公亲,有双方单位干部协商议定.
本议定一式四份,备有存查.
现在A已长大成人,并取妻生女. A因读书,户口已经成为居民户口.
C和D结婚后,生有一子B.也已成家,无小孩.B户口是农村户口.
C和D在结婚若干年后,造了2.5间二楼(80年代末,A不到18岁的时候造的),
面积为105.4平方.集体土地证上的名字是D的名字,无房产证.
现村里有指标可批地基造房(地基也要拿出一定的钱购买).但是户口要农村户口.居民户口不能批.
批地基的前提条件是:必须是无房户.家里有两个儿子的.其中有一个农村户口的儿子可以批地基.如果两个儿子都是农村户口,也只能批一块地基.
去批地基的时候签了这样一份协议: (这份协议是村里发下来让我们填好的表格,时间是2007年6月27日晚上.)
分房协议
立协议人:C和D夫妇,育有二子,现住在XXXXXX,家有二层楼房2.5间,占地面积105.4平方米.
集体土地使用证: XXXXX
地号:XXXXXX
现经全家成员商量,达成如下分房协议:
一, 立协议人 C和D 夫妇,保留楼房0.5间,临
二, 大儿子A分得楼房2间,临
三, 小儿子B自愿放弃.
四,家庭分户后,按各自分得结果更名分户.
A,B,C,D都签名盖章,还有一个证明人,C的弟弟.
B提出,去村里批地基的批下来之后.由B出资购买和造房子.造好之后B搬入新居.A和C,D居住在老房子,老房子以后拆迁了,B还可以得老房子一半的补尝.
去村里批地基的协议是做给村里人看的.不能做数.
因A不同意B提出的意见.B现在提出,老房子的分法,一分为三,A占三分之一,B占三分之一,C和D占三分之一.B向村里撤回2007年6月27日所签的协议.以后B批地基和A无关.
A不同意B提出的方案.A提出,房子所占的地基,以及前后道地归A所有(这是A原父所遗留的财产).房子是由C和D共同建造的.同意分为三分,每户各占三分之一. 居住仍旧按现在格局.
以后B批到新地基,等B造完搬入新家.A给B一定的补贴.价值为B向村里付地基款价值的一半. 整套老房子归A所有. C和D仍旧和A一起住老房子.直到C和D过世为止.若以后老房子拆迁,C和D仍旧健在,由A解决C和D的住房,拆迁所得全部归A所有.
以后C和D的养老,医疗,丧葬等费用由A和B共同承担,A和B两个各承担一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