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我接手了一家亏损企业,任董事总经理.后经过五年的努力,企业利税达到3800多万元.但总公司(国有企业)把公司内的另一家严重亏损企业与我们合并,该企业管理混乱,但有非常腐败的后台支持,他们合并的目的就是用我们的利润来掩盖他们的亏损. 由于意见的不统一,和管理方式的差别,我们领导班子5人于2002年5月19日集体下岗.这件事情的不合理性整个公司上下都清楚.一年后(2003年)他们仍然不给我分配工作,我只好要求去外地工作.办理提前内退时,我与公司签订的内退协议规定3年不得从事本行业.
-
1.合同法规定,因欺诈,胁迫签定的合同无效.对于无效合同不应当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要恢复到原状.又规定:认定合同无效的权利在法院.诉讼时效是一年.
2.你说的内退协议,在当时的情况下,你是自愿签的字.法院很难认定属于欺诈或者胁迫.况且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证明你已经认可了这个协议.
3.离职和复职是单位内部管理的问题.法院无权干涉.你最好去找单位上级领导解决.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