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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多月前,也就是6月9日,我应聘于21世纪长沙正华店,做了一个半月,我渐渐觉得这份工作远不如我想象的那样,所以向店长提出了辞职,并于7月24日递交了辞职信,当时他们业没说什么,只叫我8月10日领工资。待到8月10日,他们说因为我没有提前一个星期交辞职报告,需要扣除我一个星期工资。问其原因,他们说是这个店里的老规矩。但我们并没有签定劳动合同,这种规矩,也从没有什么书面的规章制度写明,而我递交辞职信时也没听他们提起,我的仅仅只有500块的工资就只有300多了。

劳动纠纷
2007-08-15 16:4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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