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05/06/29应聘到一台资企业工作,职位为业助,试用期为3个月,因为种种原因,本人于09/15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辞职到10/01。但在09/30办理离职手续时,却被告知需扣违约金540元。(而当初在应聘时根本就没有谈到违约金一事,并且现在法律也不允许有违约金一说),且工资不是现金结算,要等到下个月才能打到卡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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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的结算每个企业各有各的做法,只要不违背法律就行,下个月打到你的卡上不违背法律,但扣你违约金是没有依据的,你可以至劳动部门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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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