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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妻子家姐弟三人,两姐,一弟。2005年岳母去世。2006年姐弟三人放弃对其母房产的继承归其父所有,前提是以后谁继承房产谁负担赡养老人的主要责任及费用(此条款没有公证),并为此做了公证。2007年,在我妻弟的劝说下,岳父将房子卖给了其孙子(我妻弟的儿子),当时的市场价格是1.2万元/每平米,而妻弟订的价格却是6千元/每平米,最主要的是没有给我岳父一分钱,前提是二人达成口头协议:由其儿子负责老人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等一切事务和费用。而此事未通知两个姐。 鉴于我妻弟的为人(有其是对父母),我们很担心。如果以后岳父生病或者其他事情需要儿女担负费用时,我妻应该如何做才能保护自身的利益,才能使当初约定谁得到房产谁就应多负担得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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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15 14:19:1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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