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问题。我在一个月前加盟公司,签订公司合同。当时合同中没有写明试用期,于是我就向公司询问过是不是没有试用期,因为我希望有试用期。公司答复说,不是说没有试用期,是有三个月的试用期,只是说公司在这个时间觉得你不适合可以解雇你,但你不可以向公司提出离职要求。当时,头脑一昏,也就签了合同,现在发现自己其实非常不适合这份工作,想要离职。但在合同中关于合同解除中有写道“签于甲方对乙方的培训,乙方不得在12个月内提出离职要求,否则赔偿甲方两个月的薪水。”但我并没有接受到公司任何方面的培训,这个条款有效么?这个培训怎么界定?我还能够顺利在不赔偿的情况下离职么?请律师帮忙释疑。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