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0.1与人合伙开理发店,为期3年,入股人民币15000元,占14.47股,2007年10.1到期.
其中有一条关于退股的条约:合约到期时:按退股当时(日)之前12个月之平均纯利润乘以18个月,作为总资产计算标准,再退还乙方所有股份.
另有一06.10.10所签附加合约:一,原合同第六条的折旧摊提费,为人民币67434元(2004年10月1日至2005年10月1日为26976元,2005年10月1日至2006年10月1日为23604元,2006年10月1日至2007年10月1日为16854元)改为店内不动资金,由甲方保管,合约到期时,按股数退还.二,其它条款不变,按原合约执行.
现本人已向甲方提出到期退股,甲方称只退折旧摊提费9000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