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05年6月28日应聘到我市的一家超市工作,在今年的4月12日,我离开了这家超市。具体是因为在公司举办的一次活动中我无意间违反了活动规则(但并未给公司带来任何损失),公司领导在得知情况后让我先停职,等活动结束,事情处理完再作处理。由于我本人预计在5月份结婚,所以就听从公司领导的安排从4月12日开始先回家了。但是一直到5月初,在公司一直没有与我联系的情况下,我给公司领导发短信询问,公司领导说让人资部门跟我联系,公司的人资部门在我给领导发过短信后只给我打了一个电话,让我到公司聊一聊,也没有明确说对我的处理是按照辞职或其他方式定论。由于结婚的缘故我也没有到公司去咨询过,我想既然自己确实有不对的地方,按照辞职的方式处理也就算了,但是一直也没有去办理离职手续,而人资部门也没有与我在联系。
由于该超市是下月10开上月25日到本月24日的工资,也就是我在4月11日刚刚领到2月25日至3月24日的工资,在5月14日时我没有查到我3月25日到4月11日的工资。我再次发短信咨询我的直属领导,就告诉我只是没给我4月1日到11日的工资,不承认3月25日到3月31日的工资,而且4月1日到11日的工资不给发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