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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与汕头市某房产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其某房产店铺,合同规定:甲方(出租方)凭收款收据向乙方(承租方)结算租金。 每次我都按照租赁金额支付租金给甲方,甲方给予收据。现因其他业务到税务局办理业务的时候税务局告知我:按照国家《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我租赁的房产每次交纳租金都需要向该出租方收取发票,我向房东提出索要发票,房东拒绝,并称当初合同只说明用收据结算。我再次以合同上的条款咨询地税部门,地税部门称此条款不符合国家关于发票管理的规定,故属于无效条款。

知识产权
2007-07-10 10:03:4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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