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想咨询一下,我妈妈今年47岁,原在一家街道办的托儿所里从事保育员一职,工资又低(400元左右),工作了十三年,近段时间知悉此托儿所将要关闭,因这十多年来下面的员工虽有要求所里给个人签订劳动合同,但都未予以办理,并且近期走访得知这家托儿所没有法人代表,也没有营业执照,最高负责是当地街道。现托儿所即将关门,也未对相关人员给予妥善处理,只负责补偿其两个月的工资(约800元)。我想知道这是否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托儿所这种做法是否合理?我们应该怎么办? 近期我们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劳动提起仲裁,结果却另人心寒。回复通知是不予以受理!原因是劳动法适用于企业与职工,而我***情况不受劳动法的保护,不在劳动法的范畴之内。我想咨询一下各位律师、朋友,这样的回复在法律上是否有依据,是否站的住脚? 一位无奈、心寒、气愤的人期待回复!

劳动纠纷
2009-05-08 12:39:1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