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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母亲在父亲去后于94年再婚。于今年年初因心脏病卒死,生前未留下任何遗言。在医院宣步医治无效的第二天一早,继父(75岁,他有一个儿子一个女儿,都已成家生子)即拿出一份刚写的声明,说母亲留下的工资是属于二人的共同的财产,因此给不给我,他说了算。因为他在十年前曾办过一所高复班,收入颇为丰厚,母亲曾表示单是存款不下200来万,所以当教师的母亲才得以保存每月2000元的工资。现在继父认为,我已经从他那拿走了很多钱(包括我订婚时他们出的六万元,和我结婚才拿的过年分岁钱一年一万,共3万。以及他在母亲生前答应三个子女买房买车的若干补贴,我因成婚迟,这些都尚未买),所以母亲的这些钱应该归他所有。在长辈的游说下,他才答应我不要求那尚未兑现的承诺,只拿回他所说的母亲的十万元整的工资。同时还有母亲生前买的10万元保险(指明我是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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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27 22:5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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