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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摘自检察院的起诉书原文: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8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庞官帝、谢武(另案处理)从旺角酒吧出来看见刘、罗正在开蓝桂明的柳微车,认为刘、罗二人是偷车贼而上前质问,二人表示开错车并道歉想离去,庞官帝便将二人栏住不让走,谢武则跑到旺角酒吧的“普京”厢大喊:“有人偷车”,此时在厢内饮酒的被告人严水生、丘俞胜、卢希健等人听后冲到楼下柳微车的附近。严水生持小刀朝刘的右大腿猛刺一刀,并误伤站在一旁的庞官帝,刘被刺伤后与罗分别跑开。严水生、卢、丘等人持刀追赶罗,在长安街加球馆对面街道处将其砍倒在地上。当刘走到旺角酒吧对面的阶梯上时,庞官帝从地上捡起一只空啤酒向刘砸去,刘走到陆川县邮政局宿舍门口围墙外倒地死亡。经法医鉴定:1、刘系单刃锐器损伤右肢动脉至失血休克死亡。2、罗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永生,丘,卢,庞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他们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严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丘,卢,庞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第二十六,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其它综合
2007-06-18 08:3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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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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