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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丈夫在92年经人介绍认识并恋爱,婚前我已是孤儿,养父母留下的房子正在拆迁中,他父母认为我条件不好,对我与他在一起一直有意见。婚前我与他曾发生过激烈争执甚至手分,他与他弟弟也曾因小事动手打我,他父母也从未阻止过。婚后,我与他把原分配给我的拆迁房出售后购得现有住房,我们婚后感情一般,由于性格和生长环境的不同也经常为小事争执,他也曾因琐事与我发生纠纷,事后提出离婚并写下离婚书,今年1月12日他又因小事动手将我打伤,事后我提出离婚。3月15日,他晚上回家发现一男同事在家,就立即叫来他父亲及弟弟、我的好朋友李燕,在欧打完我的同事后,逼我们写下并不真实的经过。(除此之外,他并没有任何证据与证人能证明我与同事有非正常关系)收缴了我房门钥匙,并将我赶了出去。3月份我向法院提出起诉,法院在两次审理后,于4月12日宣判;将现有住房的承租权及其中一台彩电判于我,我在一月内补偿他5000元钱。而其他共有财产:存款及家电,家具都归他。但他和他父亲及弟弟不服判决,并拒绝签字。表示要上诉。

证券投资
2004-06-04 00: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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