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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亲戚家所住的房屋是产权归房管局的公房,入住已逾22年,原有一份86年的租赁合同,据说现属危房。现房管局要求重新订立一份租赁合同, 原合同说已无效。本是无可厚非,但由于听说有街道改造拆除原居住房的消息,并且新合同内容对承租人很不利,所以大家都不敢签合同。 以下是合同简单内容: 出租方(甲方):XX市房管局 承租方(乙方): 丙方:XX市XX房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内容概要: 1、住房位置,面积,租金,核定租期。 2、甲方承诺为乙方检查和维修房屋,具体由甲方委托丙方处理。 3、对乙方房租缴纳的要求。 4、对乙方在租住期间关于租住房合理使用的要求及损坏的赔偿。 5、租赁期满乙方如要继续承租,需提前一月通知甲、丙方并经他们同意方可再次签订新的合同。 6、在租赁期内,如因城市建设需要或甲方需要等原因,甲方有权终止该合同,乙方所需房屋按有关规定办理。 7、乙方出现损害甲方利益的现象(如转租、转让、闲置、拖欠租金等),甲方有权中止合同。 8、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一份。 曾就该问题询问本地房管局,回答说只是为了正归化。并说一旦发生拆迁或改造的事情,肯定会保证原承租人有房住。但大家都知道现在政府的 话根本就没法完全相信。就算所说的是真的,但如果发生拆迁或改造合同终止,他们说不定会安排其他更差的老房给你,你不要就变成你自己的 事情了,而他们却可以冠冕堂皇地说给你安排了啊;又说不定让你以后买新造好的房子,买不起就不了了之了。 86年和房管局签署的合约是一式二份的红本,内容较详细,含签署日期及租赁开始日,且按公房出租承租人具有永久使用权,该合约无到期期限 ;另附带维修纪录和检查记录。本人认为该合约是有效的,但房管局单方称该合约已没用了,需要重新签署前述之新条约。原合约为承租人和房 管间的合约,新合约却出现了第三方。

知识产权
2007-06-15 20:03:24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回答疑问: 1、按照现行法律,承租人不具有对公房的永久使用权.2、按新合同如到期,承租人如要续租要提前一月向房管局和合约第三方申请(这并不奇怪,和维修方(管理方)是有关系的呀. 3、因为租赁合同最长期限是20年,原1986年的合约计算已经超过20年了,所以无效. 公房承租人是不可以对所租公房进行买卖的,希望专家具体解释国家关于公房租赁的规定.另像这样的合同你可以签的, 一旦公房拆迁或改造,失去了房屋实体或实体变更,合约也就不存在或自然失 效了,就算有房管局所谓会给我们解决住房的承诺,我们也是非常担心的。作为弱势群体,你们可要求将房管的承诺作为补充条款而加入到前述的合约中.当然这可能需要与出租方进行协商。所以你迫切希望专家们为你们出具国家在这方面是否有相关的规定或条例以利于我们有 据可循,切实保障我们的权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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