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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于1999年7月开始租赁A公司的房产,签订了两份租赁协议,第一份租赁协议面积400m2,租金每月4000元,双方签名、单位公章齐全。第二份租赁协议面积1000m2,租金每月10000元,A公司只盖了单位公章,无签名,我方签名盖章。两份协议有效期均到2009年12月,我方已付押金2个月,共28000元,两份协议均规定如果A公司在2009年12月前解约,则需退还押金,并赔偿6个月租金给我方。A公司的这栋房产实际上已抵押给工商行,A公司对外只提供了第一份租赁协议,每个月也只开具第一份租赁协议租金的发票,收第二份协议租金只开具收据。所以工商行只知道第一份租赁协议的存在。今年9月工商行以A公司不偿还债务为由,起诉到法院,将该房产拍卖给了B公司,法院已出具判决书判定该房产9月30日后归属B公司所有。现B公司手上只有第一份租赁协议,要求与我方重新签订所有的租赁协议,并告知2006年10月前要搬出。

民事相关
2005-10-11 15: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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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