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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的这栋房产实际上已抵押给工商行,A公司对外只提供了第一份租赁协议,每个月也只开具第一份租赁协议租金的发票,收第二份协议租金只开具收据。所以工商行只知道第一份租赁协议的存在。今年9月工商行以A公司不偿还债务为由,起诉到法院,将该房产拍卖给了B公司,法院已出具判决书判定该房产9月30日后归属B公司所有。现B公司手上只有第一份租赁协议,要求与我方重新签订所有的租赁协议,并告知2006年10月前要搬出。

知识产权
2005-10-10 17:18:42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您好!
    依据您反映的情况,本律师对您咨询的问题进行了法律和事实上的初步分析,现提供如下解答,供您参考:
    1、解决途径:协商、仲裁、诉讼。
    2、重要证据:租赁合同,支付租金的发票、收据,往来信函、传真等其他能证明双方关于租期的书面证据。
    3、法律要点:收取租金时是否出具发票并不是决定租赁关系是否有效的必要条件,只要贵司与原出租公司之间有租赁合同,或其他能证明租赁关系的证据,就可以主张租赁关系有效。但需要注意一点,“买买不破租赁”的原则仅适用于尚在租期内的情况。只有贵司与原出租公司之间的租赁关系尚未届满,贵司才能要求新业主按照原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
    4、诉讼程序:诉前证据材料的准备和整理——起草起诉材料及证据清单——向法院起诉——法院审查并受理——开庭审理——当庭或另定日期宣判。
    5、诉讼成本:如果您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上述问题,您可能为此支付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费用。
    本律师承接广州、深圳、东莞、佛山、珠海等地案件及外省市重大疑难案件,并为多家公司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如果贵司愿意委托本律师代理解决上述法律问题或其他法律事务,本律师将深感荣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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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达生律师事务所 宁 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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