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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工资标准是10000元,正式到岗后单位发了个通知,说我的工资按年薪制发放,每月只发放基本生活费用4000元,其余6000元按年度统一发放,具体发放时间另行通知。可是最近单位发了个通知提前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在通知里面说因为不附合上级主管单位的人员招聘管理办法和本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办法的岗位要求(这两份规章制度都是没有经过公示的,而且劳动合同还有两个月到期)。在我与单位协商索要拖欠的工资的时候,单位拒绝发放,并出示了一份我没见过的绩效管理办法,里面规定我的另一部分工资与单位的年度经营收入挂钩,按年度经营收入到款额进行考核(我的职位是市场总监,我的到岗日期是去年的五月份,但是他们出示的这份考核指标是去年全年的考核指标),说我是因为没有完成规定的业绩考核指标所以不发那部分工资。我拿出劳动合同,要求按劳动合同执行,单位也拿出劳动合同,可他们那份跟我那份不一样,不知道是他们撤换了其中的工资那页还是我签的时候没有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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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26 09: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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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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