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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所供职的公司因为上层领导关系不合,经理单独成立公司,现在两个公司正处于交接阶段,但是我在原公司工作三年的时间并没有签订任何劳动合同,我个人认为公司的撤销或是转交应当征求员工意见或对员工予以合适的补偿,原公司领导并没有这样做反而逼迫员工签署自愿离职跟现任经理工作的协议书,所有员工没有签字,后来跟原公司领导深谈知道其想法是不撤销原公司仅是变更注册地址,也不会接手任何业务,任原公司自生自灭。如果不想跟随经理去新公司工作,和原公司的领导谈补偿,应该从哪些方面入手,得到什么样的结果是合适的?另我任职一年半以后,原公司在我再三要求下给我调档上保险,未上住房公积金,但是我的其他同事工作三年来从未掉过档案上保险,公司的行为触犯了合同法的哪条规定,作为员工会得到怎样的补偿,请告知详情,谢谢!

劳动纠纷
2008-04-25 21: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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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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