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公司在1998年底与公司签订了10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是经过劳动人事局公证的,我为乙方,合同规定甲乙双方无论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毁约方需向对方支付2万元人民币.因为我们属于技术人员,另外还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培训协议,内容是若乙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需向甲方支付乙方在培训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学费.补贴.交通费及培训期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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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ar3741:
你的问题已阅,简单答复如下:
一、关于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问题。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为此,只要用人单位有违反上述规定情形的,你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除此之外,如你无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你单位可以根据双方的劳动合同和培训协议要求你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承担责任的举证责任在你单位,也就是说,单位要提供损失、费用或开支的依据。
二、你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问题。根据法律的规定,劳动纠纷案件首先应向当地的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双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问题。任何情形下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不得扣留你在该单位的上述保险,否则,你可向劳动部门举报,也可申请劳动仲裁。
四、关于双方协商不成的问题。如双方对因解除劳动合同及费用的结算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仲裁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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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