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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应届毕业生。2007年10月底,我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定向培养协议书》。协议书上第三条的第2条说“考核合格者毕业后将其录用到甲方工作”,第6条说“甲方承诺于2008年1月31日之前,确定录用乙方的学生的合格名单,并与乙方的培训班学生签订就业协议”。 到2008年1月底,我已经确认合格,3月份签了《山东省高等(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并继续参加培训。但就业协议上多了一条补充条款“2008年7月31日前最终考核不能通过的学生,视为违约,就业协议解除,赔偿公司培训费用3600元”。(首先我想确认:我已经签字了,那这条补充条款是否有法律效力?) 2008年3月,公司同时和我们签订了一份《定向培养协议书补充协议》。上面说“出勤率低于90%,个人努力不足,最终考核成绩低于45分的,须交纳3600元”。(我想问:在第一份协议书中说的合格即录用和这份是否矛盾,这份补充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是否应该在原协议未完成的情况下才生效?) 现在,因为在一次考试中,我复制了一些,公司将我定位作弊,要与我解约,理由是《定向培养协议书》中的第三条的第2条中“出现如下情况,甲方不予录用:不认同甲方的公司理念和文化”,并要求我赔偿2000元。我的成绩合格,78分左右,出勤率100%。(我想请问:这样的要求是否合理?我有没有要求赔偿的权利?) 希望各位律师及朋友可以帮我!谢谢

劳动纠纷
2008-04-25 16:2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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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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