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去年八月与一设计院签订一年的试用期合同,今年八月到期。但前两天单位要以“不能胜任工作”解聘我,我不是单位所在地本地的。请问我可以拿补偿金吗?虽然是试用期,但单位前两天才跟我说,要我5月份走人,现在马上就到5月份了,如果不给补偿,我连回家的路费都没有,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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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是所里头考核出来一个打了分的表,意思就是不能胜任的意思。但我问了好多人都说试用期不能拿补偿金,合同上写解除合同的补偿只能按劳动法24条到31条处理,我看了劳动法,又不太明白。请律师们教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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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约定违法了?我一个同学跟我一个单位 过年的时候跟我一样的情况被赶走了 他什么都没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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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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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胜任工作是需要证据证明的,这些证据单位很难拿出,不是几个证人证词就解决问题的。
2、你可以主张单位解除合同无理,要求继续履行。。
3、补偿金是可以拿的,如果你不要求继续工作,具体金额可以查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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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的约定违法了,还可以要求今年的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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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