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离婚有五年了,在离婚时小孩只有一周多岁,当时是我要了小孩,学费一人一半,协议上注明不准我把小孩带离达州市内,我带了两年时间,由于我母亲不适应这里,没有办法的情况之下,后经过双方的同意,我们没有经过法院,我们私下写了一份抚养权变更协议,把小孩的抚养权变更为他父亲,我每月给付他的生活费直到2007 年3月 ,因儿子的姑姑调到大竹上班,儿子的婆婆就得到大竹陪同照顾她,婆婆舍不得可爱的孙子,儿子就随婆婆到大竹去读书,每周不能见到儿子,对于母亲来说是一个很大的伤害,家没有了,和丈夫的感情也没有了,我能够走到今天,是儿给了我生活的勇气,他不能没有了我,我也不能没有了他,是他在支撑着我这可怜的母亲,我只是想要回自己带,但是他们家不愿意,这个月我就没有给生活费,就不让我探视儿子,并不是我不愿意给生活费,为了儿子有个更好的学习环境,不要一会转上转下,他不拿生活费我一人也愿意承担,但他就是不愿意让给我带,我只是不想小孩因为转学受到影响,几年后又要转回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