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6年7月1日开车与原告所骑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双方车辆受损以及原告受伤。诊断为:急性重型颅脑损伤。原告住院3个月后因多日不在病房医院按自动出院处理。后因双方在交警队调解未达成一致,对方向法院起诉。经审理判决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都是按照住院实际天数85天来计算的,关键是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我负责赔偿总费用的80%。
但是原告对上述判决不服,已经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有两条上诉请求:1.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应按住院85天加修养6个月计算。2.除判决书已明确的赔偿责任外,被告还应支付原告已发生的医疗费779.4元和必然发生的再宜费15000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