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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老宅,父母与三个兄妹,当初分家时定下协议,二个哥哥各一半,妹妹没有份,三人签下协议,但是按照民俗,女儿无权在协议上写名字,是女婿签的字(女婿的名字),后来老人过世,分家产时,两哥哥称以前分过家了,妹妹没有份,可是妹妹说,当初协议根本没有自己的签字,协议对她没有约束力,自己应该享有继承的权利, 请问,妹妹是否应该继承她的那部分,还是按协议来操作? 需要指出的是,当初的分家协议并不是遗嘱,而是农村里的"分树纸",指家里哪些房子是老大的,哪些房子是老二的,女儿是嫁出去的,所以没有,三方签字表示认可,但房子的产权依然是老人名下.老人过世没有遗嘱.

房产纠纷
2008-04-18 16: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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