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老宅,父母与三个兄妹,当初分家时定下协议,二个哥哥各一半,妹妹没有份,三人签下协议,但是按照民俗,女儿无权在协议上写名字,是女婿签的字(女婿的名字),后来老人过世,分家产时,两哥哥称以前分过家了,妹妹没有份,可是妹妹说,当初协议根本没有自己的签字,协议对她没有约束力,自己应该享有继承的权利,
请问,妹妹是否应该继承她的那部分,还是按协议来操作?
需要指出的是,当初的分家协议并不是遗嘱,而是农村里的"分树纸",指家里哪些房子是老大的,哪些房子是老二的,女儿是嫁出去的,所以没有,三方签字表示认可,但房子的产权依然是老人名下.老人过世没有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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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是有效的.构成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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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老婆说,当初签定协议时,她不知情,而且又没有委托证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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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表见代理和善意第三人,这些专业名词,俺们不懂,能不能用通俗的话打个比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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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无权处分,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和善意第三人,根据证据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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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