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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1993年参加工作,单位性质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由劳动局下行文的正式职工),我94年办理留职,到2004年与单位续签合同(我不知道,是单位办理的)09年我回单位要求上班我单位给我缴纳社保,单位领导说我04年与单位签定的合同是无效合同(说是代签,当时办理这事我并不知道,单位没通知我说要签定合同)说我早就不是单位职工了,无权要求上班。请问:1.04年单位没通知我与单位签定合同(是当地人事局自然过度签定的那类合同)在我不知道要跟单位签定合同的情况下是本单位帮我代签过渡了,这合同是否有效?2.我并没跟单位解除合同关系,只是没上班,但我01年02年都要求过上班,由于单位不好,单位没安排上班,并不是我不上班,我还是单位职工吗? 3.有权要单位缴纳保险吗?

其它综合
2009-09-29 14:2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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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