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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书刊发行权,我朋友拿到大陆来发行了。并注册了相关合法公司在大陆销售,做了一年的时间。总销售额是40万左右。现在被查出来非法出版,进了看守所!

损害赔偿
2007-04-14 21:44:47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我国《刑法》没有规定非法出版罪,但新闻出版总署强调,任何个人或者单位未经批准,利用境外报刊刊号在境内从事出版活动均属非法活动,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将协同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情节严重的,将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限制经营、买卖的物品、许可证或批文,以及其他如电信业、证券、期货业等的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场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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