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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还请您在百忙中抽时间给予解惑,谢谢! 1、08年的春节,我公司从08年1月28日放假至08年2月21日,在此期间国定假为7天,公司支付了7天的工资。 2、以08年3月份为例,全月31天,其中工作日21天,双休日10天,若员工在工作日中请假5天,则该员工作该有工资计算方法如下:1)3月份工资=4000/21.75*(21-5)=2942.53元;2)3月份工资=4000-4000/21.75*5=3080.46元。 (月工资4000元) 问题:1、除国定假7天以外的放假期,员工是否有工资? 2、该员工3月份的工资的两种计算方法之间存在差额,哪种方法正确?还是全不正确?正确的方法应如何计算?

劳动纠纷
2008-04-18 20: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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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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