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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金融危机的影响,公司停产放假。放假是从2008年12月12开始至2009年3月2日结束。在放假的第一支付周期内公司发给我们全薪(1号到31号,)社保和住房个人承担部分个人承担。第二个支付周期发的是江苏最低工资标准的80%,并且承担了我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到了第三个支付周期也就是本月的18号,公司有通知我来上班,那么这个月的薪资的计算方法是:18号之前按850来计算,18号到月底时按全薪来计算,但是要扣除我社保和住房的个人承担部分。请问这样做是否合法? 谢谢!着急等待回复。

其它综合
2009-02-20 16:41:2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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