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届毕业生有单位接收至深圳工作至今,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只有毕业时的就业协议。
就业协议中附加了条款:必须在该单位工作三年,不满三年需向单位缴纳三万元。
我想请问,如果我为工作满三年,想辞职,这份就业协议有法律效应吗?我必须得交三万元才能离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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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签了五年,提前离开的话每年赔4000,这样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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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b]以下是引用[i]monica213在2004-8-18 17:53:00[/i]的发言:[/b]
2003届毕业生有单位接收至深圳工作至今,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只有毕业时的就业协议。
就业协议中附加了条款:必须在该单位工作三年,不满三年需向单位缴纳三万元。
我想请问,如果我为工作满三年,想辞职,这份就业协议有法律效应吗?我必须得交三万元才能离开吗?
[/quote]
此外,这个毕业生协议中有条款注明,毕业生报到后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但单位却一直没有和我再签任何合同,那单位都没有做到协议中规定的,我不满三年离开还需要按协议交三万元违约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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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就业协议书的约束期只限于协议签订后到用人单位报到之前。
2、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如果劳动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的要求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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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