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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欠B公司货款12940元正,由于拖的时间较长达半年,(2007年11月份到2008年4月)于2008年2月25日开具一张12000元正的支票时间是2008年3月25号(期票).银行退款理由是存款不足.我公司安排调换却迟迟拖延..一直说付却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在我的紧紧叮嘱下付了一半现金,并且把作废的支票给了他.剩下一半的款项法人手写打了一张欠条并且法人签字,欠条里内容的日期是下周内归还剩下的全部款项.到最后一天向他索要确还是以各种理由拖延时间.请问超过了欠条的讨要时间欠条还起法律作用么..(当时我同事和我一起的可以证明).

公司企业
2008-04-21 09:3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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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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