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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在2004年前只签过一次劳动合同,后工厂改为一年一签,最近签的这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06年3月1日~2007年2月28日,该合同到期后,工厂未提出不续签合同,也未签合同,本人在工厂继续上班,合同事实上已自动续签。工厂行政人事部于2007年3月30日书面通知本人,“本厂因业务关系需要改组”,本人被工厂辞退。但工厂拒绝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现本人向国家机关有关机构申诉,讨回本人的合法权益.本人服务工厂 :东莞长安镇某电子厂;厂房地址 :东莞市长安镇一环路宵边工业城;入厂日期 :2000年3月27日;辞退日期 :2007年3月30日;合同到期日 :2007年2月28日

知识产权
2007-04-07 18:52:4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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