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07年3月进入公司,试用一个月后就正式上班了,未签合同.08年1月份签了合同,但老板以种种理由把一式两份合同留在他那边不给我们,而且至今未给我们办社会保险.我在工作上给公司造成近5万的损失.
请问这样的合同有效吗?如果我现在提出解除合同,可不可以要求公司给我补偿,要不要负什么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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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有效,老板不给,你找劳动监察,按照不签合同计算,付双倍工资
2、社保还是要交的,从07年计算;
3、5万元你应该酌情赔偿,但是大头绝对是公司承担;
4、你可以解除合同和要求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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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熊律师的耐心回复.
我还想再问几个问题:
1,您指的双倍工资是08年1月份至今的工资吗?
2,我想离开公司,再交社保已经没意义,到时候转起来也麻烦,能不能要求公司给一定的补偿?
3,5万元大概要赔多少呢?
4,我07年的工资结构是1500基本工资+200全勤+30电话补助,08年1月开始是1100基本工资+400周六加班费+200全勤+30电话补助.公司说这样算下来,我会不会拿到的补偿还不够赔偿公司的钱?
[[i] 本帖最后由 台州小菲 于 2008-4-9 01:23 PM 编辑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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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
2.可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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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程版主已经替我回答了,谢谢。
3、赔多少没有标准,一般讲,即使是员工过错也应当由企业承担主要损失,因为员工过错是企业的经营风险。具体数字说不准,但是我在7、8年前看到过员工全赔的判决书。不过时代进步了,这个问题应该有新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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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