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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0年以8万元的价钱将一间屋卖给别人,但是由于我弟弟未满十八岁所以不能办转名手续,所以跟对方签约对方先付4万,到2006年(我弟弟满十八岁)再付4万再办转名手续,也就是说2006年我家就要交房子给对方,合约中写明如中途我方反悔只需归还本金。对方在付4万后也就是2000年开始就一直住在那间屋里。在2006年对方再付2万元(就是到现在对方共付了6万元),但由于家里的一些问题现在不能卖了

损害赔偿
2009-02-25 1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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