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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我和某合作单位达成协议,我派驻一名技术工人至四川甘孜州一公路工程工地现场担任钻孔机械操作手,现场服从该合作单位管理。我方派驻人员根据需要从成都赶赴现场,无工作时从工地现场返回成都。 2006年8月,根据需要,我方派驻人员又一次赶赴现场,并安全到达现场。但由于开展安全大检查原因,所有合同段停工,此次我方派驻人员并未能到工作面开展一天工作(因为该合作单位在县城租住有房屋,每次我方派驻人员均先在合作单位处居住,待有需要时再由合作单位派车送至几十公里外的工作面),相当于此次我方派驻人员一直在县城休息。 但到现场后,我方派驻人员的眼睛感到不适,后该合作单位现场负责人及时要求我方派驻人员在该地县城医院医治,但由于医治无效果,便要求其回成都医治。 我方派驻人员回成都后医治效果不佳,现视力严重下降,影响观看周围情况。

民事相关
2007-03-15 12:07:5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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