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您好,是这样的,我2000年10月左右进入A公司工作,2001年我所工作的A公司让我和第三方B公司签定劳动合同(意思就是我是第三方B公司委派来A公司工作的),2007年10月,我因身体疾病原因向A公司领导请病假休息(有医生假条共四张),我第一次请假A公司领导给予批准,第二次,第三次续假A公司领导不在,我将假条送交到A公司办公室秘书人员手中,第四次我去A公司续假,A公司领导以第二,第三次假条未批准为由,说我旷工,A公司人力资源部给出两种处理意见:一以旷工为由将我辞退;二给我六个月的医疗期.经我争取,A公司领导同意让我在家休息至2008年3月31日,并让我写了一个保证,在2008年4月1日来公司正式上班,如果到时仍不能正式工作,就自愿辞职.3月31日我到A公司报到,A公司也给我安排了工作岗位,我于4月1日正式报到并已工作,但A公司又给我打电话说我的劳动合同已到期(2008年3月14日),因我上一年度休假期时间过长,公司不再与我续签劳动合同,请问我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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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应该有8个月左右的医疗期,你可以继续请病假拿病假工资,同时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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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名位律师的解答,我想问一下 1.如何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数额? 2.我能要求公司给我补交社保和医保吗?(2000年10月参加工作,2001年12月签合同,2001年12月开始交社保,2005年12月开始交医疗保险,并且刚开始交社保时的基数明显太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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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如果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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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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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