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07年10月与一人才中心站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务派遣合同,工资方面写的不低于最低工资,且扣除3金后,剩下的正好是当时的最低工资,现在,市最低工资已经增加,请问我的工资是否也应该增加到最新的最低工资?且一直没有为我交纳住房公积金.
我能否要求对方补齐自最低工资新标准施行到现在的差额?
[[i] 本帖最后由 ligeliwei00 于 2008-4-1 08:12 AM 编辑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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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加班加点工资等项目和缴纳个人最低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二、下列各项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口径内,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1、加班加点的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不知道文中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具体指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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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熊律师
具体可参见:http://cms.shgjj.com/gjjcms/cn/ywzl.jsp?colmid=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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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达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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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补齐差额。现在对公积金没有强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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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还是强制要交的,但是,单位只要办理一个形式上的审批手续,就可以不交,如果不办这个手续,公积金还是应该交的。很多人误以为不强制交,这是因为公积金不向养老中心那样强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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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的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但是你交缴的保险等属于工资的范围.
公积金非法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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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应该增加到最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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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办过相关手续的话,我觉得您会和我一样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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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要补足至最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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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