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01年于某携带中国某农业银行存单(于某是此银行职员,存单是所在银行存单,于某制作假额存单)到当地农村信用社抵押借款,先后从两名信贷人员借款共计26万左右人民币,于某又去附近农村信用社抵押借款时被识破(农村信用社抵押借款,要求信贷人员同借款人一同到存单所在银行核实,于某利用所借贷款人均系熟人),事发后被骗信用社主任为及时报警(于某有一定的社会背景,另外此信用社主任考虑个人工作问题),于某协同亲属及自己银行当时的主任到被骗信用社(该银行主任因为自己工作失职,才使得于某有机会制造假额存单),还款8万左右,要求此信用社以借款方式处理此事(被骗的两名信贷人员,甲同意此方式,甲所借出金额10几万;乙不同意此方式,乙借出金额5.5万;在主任和于某家属的“强烈要求”下,同意了此方式),于某亲属及自己银行当时的主任便以自己的名义帮其在该农村信用社借款(以借款方式处理此事),事发1个月该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机构以违反贷款正常操作,对该农村信用社主任及两名信贷员罚款1700元.02、03于某有向该农村信用社还贷款利息,后来于某不知所踪,该农村信用社现在的职员因为于某未归还利息,将于某自己银行当时的主任起诉(因为当时此主任也以自己的名义为于某的老公担保,当事人为还钱,此主任根据规定有义务还款),此银行主任在其所在银行买断工龄(此银行后被合并,银行以10几万作为员工的工资买断工龄),被起诉后,他又将原被骗的信用社以渎职罪告到当地的检察院.现在案件还未正式审理. ”现在于某在未审理前,于某已经偿还贷款金额,而当地执法部门以未知罪名要求原信用社主任和两名信贷员上缴罚款每人2.5万.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