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03年到现在的单位工作,直到现在。其中03-05年的劳动合同是一年一签,06年单位没和我签合同;07年一月初,单位要我补签06年的合同,我以劳动合同不存在补签为由拒签;后07年1月29日单位人事部门又找我签07年1-3月的劳动合同,我说以前都是一年一签,为什么现在是签三个月呢?我不同意签。后单位出了个公告,大概内容是:如果我不签此份劳动合同,后果自负;我也写了个说明为什么不签,拿去给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她不收,没办法,我贴到了单位的公告栏。后2月1日单位出了个通知给我,说3月25日我哺乳期满,26日就和我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赔偿经济补偿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