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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从2005年月11月开始在深圳一家行政事业性单位做临时工的,上班期间我们的劳动合同是一个月一个月签的一直做到现在,到了2008年3月24日(合同是本月的31号到期)单位说接到上级通知不再和我们签新的合同,并给我们发了当月工资和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但我们认为根据劳动法我们应该得到二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请问我们的要求是合理的吗

劳动纠纷
2008-03-27 12: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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