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从2005年月11月开始在深圳一家行政事业性单位做临时工的,上班期间我们的劳动合同是一个月一个月签的一直做到现在,到了2008年3月24日(合同是本月的31号到期)单位说接到上级通知不再和我们签新的合同,并给我们发了当月工资和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但我们认为根据劳动法我们应该得到二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请问我们的要求是合理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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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理解错你的意思,单位在08年1月1号后已经与你签订了三次劳动合同,如果真的是这样可以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如果解除你们之间的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你可以要求5个月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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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的要求很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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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有两种理解,这个单位肯定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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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给你们半个月工资的补偿金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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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描述的事实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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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